隐瞒仲裁条款要受罚!滨江法院对一当事人罚款10000元
明明是真实存在的借款协议纠纷
怎么来法院起诉还会被罚款10000元?
有这样一位当事人,因为在立案时故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借款协议,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罚款10000元,罚款已于10月9日下午上交。
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?
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案情介绍
2019年4月9日,张某到滨江法院起诉王某,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支付利息1646.6元,并提供一张借条作为证据。滨江法院受理该案后,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。
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时发现, 张某在该案中出借的款项系通过“X忧借条”平台出借,其在庭上提交的补充证据为该平台下载的“借款协议”,协议中明确约定“如有纠纷,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”。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张某是不应到法院来起诉的。承办法官当即向张某仔细询问了仲裁条款的事情。原来,张某在立案时故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借款协议。此外,张某在滨江法院还有其他三个案子的借款也是通过该平台网出借的,借款协议也均有仲裁条款。
案件裁判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(二)项规定:“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”。因此,张某应通过仲裁方式处理本案纠纷。滨江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。
案件处罚
滨江法院经查明,张某系职业放贷人,其明知民间借贷诉讼应提交借款协议等证据,但在立案时故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借款协议,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本院管辖依据为由申请立案,导致滨江法院错误受理上述案件。张某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,应该予以处罚。鉴于张某已经认识到错误,表示今后予以改正,滨江法院予以从轻处理,遂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。
法官说法
故意隐瞒仲裁条款是不诚信的诉讼行为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不诚信诉讼行为的,都将可能面临罚款处罚。法官在此提醒,诉讼行为要谨慎,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,不然将得不偿失。
相关法律索引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
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
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
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
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
来源: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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